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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4月2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9〕69号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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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与管理,充分发挥户外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不以宣传商品、服务为目的,具有社会导向性和非盈利性的广告。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户外公益广告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公益广告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单位需要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应当提前2个月将宣传内容、设计要求和时间安排提供给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地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 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实行事前审核和事后检查制度。户外公益广告画面设计稿由各有关单位加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