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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20〕28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6日

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地下综合管廊使用功能完好及安全运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 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61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交通安全、公安通信、天网、城市照明、垃圾渗滤液管线等;附属设施是指管廊的附属设施,包括排水、通风、消防、照明、电气、通信、标识、监控与报警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的管廊监管单位是受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具体承担管廊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的单位;管廊管理单位是指负责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单位;管线单位是指城市工程管线的权属单位。
第四条基本原则
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智慧化的理念,坚持统一管理、分类维护的原则。
管廊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依法收取入廊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廊竣工验收后的移交工作以及新、改、扩建管线的入廊工作。
市经信部门负责协调电力、通信、燃气等管线入廊及其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协调有线电视管线入廊及其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水务部门负责协调给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入廊及其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交通安全、公安通信、天网等管线入廊及其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廊运营维护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市照明、垃圾渗滤液尾水等管线入廊及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廊消防设施设备的监管工作,督促管廊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管廊监管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管廊运营维护管理行业考核、管廊竣工移交监督管理等工作。
管廊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承担管廊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制定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合管线单位做好入廊管线管理维护等工作。
各管线单位负责管线的维护管理工作,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

第六条收费机制
入廊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定价机制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入廊收费相关文件执行,综合考虑管廊建设、维护成本、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使用成本及应急抢险处置等因素。入廊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入廊及协商收费相关规定执行,管线单位须按照要求落实管廊有偿使用原则。
第七条入廊要求
管廊使用实行先付费后入廊的原则。
各管线单位应先与管廊管理单位签订管廊使用合同,向管廊管理单位缴纳首次入廊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在管廊管理单位和管廊监管单位办理入廊手续后方可入廊,并在使用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相关费用。
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管线单位应与管廊管理单位签订续用合同。
对未按合同要求付费的管线单位,经管廊监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管廊管理单位有权停止其继续使用管廊,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同时追究管线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区域内所有管线必须入廊,重力流管线视实际情况入廊。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15〕61号文要求,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市规划部门应当不予规划许可审批,市住建部门应当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第三章维护管理

第八条移交管理
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工作应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函〔2018〕5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对尚未完成移交的管廊,由建设单位按照管廊管理标准及要求,负责组织实施管廊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市住建部门负责监管。
第九条巡查维护
管廊管理单位应制定管廊的巡查维护制度,实现管廊巡查全覆盖,及时发现并处置,确保管廊完好及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