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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1-30成自然资规〔20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2年12月29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01-12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18〕65 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本通知重新进行备案。



文件正文见附件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解读
来源:耕保处 发布时间:2020-11-30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20〕6号)已于2020年11月16日以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名义联合印发,为了更好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2月、2020年2月国家、四川省分别出台了《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4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对原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下放备案权限到乡镇,放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适度调整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和概念,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等。
  我市2018年8月出台的《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18〕65号)已不适应最新政策要求。为了更好贯彻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要求,满足我市农业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设施农业范围,适应我市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规范和完善类似"大棚房"问题的政策漏洞和监管欠缺,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需要重新完善和改进现行政策。
  二、制定过程
  文件起草过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先后到邛崃、彭州等9个区(市)县进行实地调研,并邀请乡镇代表、设施农业经营者进行座谈交流,对政策的指导性、操作性进行充分讨论研究,按照最新要求,在成国土资发〔2018〕65号文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并吸收借鉴其他市好的做法,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专家的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形成《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送审稿)。通过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办公会、市农业农村局局党组会审议后,印发《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共分为六个部分。主要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明确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和程序、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强化耕地保护要求、强化设施农业用地服务和监管要求。附件增加了八个示范文本,主要对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申请文本、用地协议文本、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设施农业建筑管控要求、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表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一)明确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主要对设施农业用地概念进行了界定,范围进行了明确。概念上,按种植、养殖类型,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是否直接用于生产,将其分为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范围上,主要将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划分为5大类12小类,将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划分为7小类。
  (二)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区分生产设施、附属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