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扬州泰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扬州泰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府规〔20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府发〔2020〕104号规定,需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府发〔2023〕33号》规定,需要修改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款不得作为行政执法或管理的依据;上位法律法规已经修订的,应当在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修订并重新出台。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扬府规〔2024〕2号规定,自2024年3月10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扬州泰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已于2012年5月2日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扬州市扬州泰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扬州泰州机场的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障机场航空活动安全和机场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扬州泰州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扬州泰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扬州泰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扬州泰州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规定所称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扬州泰州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影响扬州泰州机场航空器飞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空间范围,即扬州泰州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第三条  苏中江都机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市发改、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环保、房管、公安、安监、气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和江都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扬州泰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扬州泰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

第五条  机场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扬州泰州机场总体规划远期(景)净空保护区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规划、国土、气象、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机场公司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批准的扬州泰州机场远期(景)净空保护区图,划定扬州泰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净空保护区域应当纳入该区域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扬州泰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主要新闻媒体上宣传,并在扬州泰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江都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场公司、飞行管制部门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扬州泰州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禁止在扬州泰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扬州泰州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机组成员视线的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八)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

(九)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在距离扬州泰州机场跑道两侧各1公里和两端各3公里范围内,除禁止从事前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禽类养殖场;

(二)放飞风筝;

(三)燃放烟花。

在距离扬州泰州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8公里和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

扬州泰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扬州泰州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扬州泰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项目法人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条  扬州泰州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由机场公司报江都区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审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的建(构)筑物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扬州泰州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应书面征求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低于限高的建(构)筑物,由规划部门负责按机场净空保护区限制要求进行审核,如需技术支持,由规划部门向民航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资料,民航江苏安全监管管理局负责按机场净空区限制要求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规划部门在审批下列项目时应当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意见:

(一)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符合遮蔽原则的超高建(构)筑物;

(二) 在机场净空外水平面区域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 公里、跑道两端外20 公里的区域),高出原地面30 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 米的建(构)筑物;

(三)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超过障碍物A 型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的建(构)筑物;

(四) 机场航路附近修建的对空射击靶场;

(五) 通过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进入机场的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

第十二条  建设部门应当将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修建建(构)筑物执行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情况纳入建(构)筑物的竣工备案;城建档案馆应当为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和机场公司净空调查提供查询。

第十三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机场公司提供有关资料。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其业主应当征求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在机场公司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四条  机场公司应当严格检查扬州泰州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的,应当立即报告规划、城管、建设、国土等部门及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扬州泰州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公司应当进行驱赶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扬州泰州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相关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机场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航空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机场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扬州泰州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规划、国土、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备案。

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依法划定的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并由该保护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并在扬州泰州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张贴。

江都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场公司、飞行管制部门、民航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扬州泰州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严格管理,排除辖区内电台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责令使用者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在扬州泰州机场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经规划、建设等部门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机场公司意见。

在以扬州泰州机场的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范围内和距扬州泰州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设置、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书面征求机场公司的意见。机场公司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等部门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扬州泰州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时,对可能影响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安全的,应当征得机场公司和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