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9日
泰州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行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及《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含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应当履行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四条乡镇(街道)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乡镇(街道)的非常设议事机构,在乡镇(街道)领导下开展工作。
安委会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监察、工会、公安、司法、安监、财政、农水、文卫、村建、企管、国土、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乡镇(街道)应当设置单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总量、产业结构、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至少配备1个行政编制加2个事业编制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安监办应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牌子、印章、职责、制度、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条件。
安全生产监管装备配备标准由泰州市安监局制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聘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的相关知识和岗位工作经历以及组织协调和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任职时间不得少于3年,任职及岗位变动应征求所在市(县)、区安监部门意见。
第七条村(居)委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村(居)委会主任兼任,并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研究部署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成立安委会,发挥其在安全生产中的决策、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建乡镇(街道)、村(居)、企业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挂牌整治重大事故隐患。
(六)负责安全生产领域内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排查、报告,协助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培训、表彰奖励、隐患治理等支出,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九)协助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决定,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每年与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检查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每年至少2次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三)落实安监办人员、经费。
(四)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足额按时拨付、规范使用。
(五)接到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按要求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善后处理。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意见。
(六)每年年底向市(县)、区安委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条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上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与相关部门、村(居)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每季至少召开1次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督查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安监办机构、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
(四)组织重大节日、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
(六)接到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有影响的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上级会议精神在所分管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研究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三)制定并督促落实分管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四)分管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安监办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村(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完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手册,每年评估、修订1次。
(三)拟定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
(四)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协助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协助市(县)、区安监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七)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九)综合管理乡镇(街道)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台帐。
(十一)市(县)、区安监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其他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并负责检查、考核。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
(三)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组织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及时报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跟踪督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按规定上报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七)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村(居)委会负责所在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工作任务。
(二)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对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及时上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
(四)开展所在区域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创建“安全社区”活动。
(五)建立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台帐。
(六)发生事故,立即向乡镇(街道)报告,保护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档案建设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应当至少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乡镇(街道)负责人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
(十一)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应至少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帐。
(一)安全生产会议台帐。
(二)安全生产检查台帐。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帐。
(四)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帐。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
(六)安全生产事故台帐。
(七)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明细台帐。
(八)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台账。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应当制订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一)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当参加上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职责的人员应参加上级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培训。
(三)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村(居)委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应当监督、指导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一)乡镇(街道)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船舶修造(拆)、冶金等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规模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台账。
(二)乡镇(街道)应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班组长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及全体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制止未持证上岗行为,并及时书面报告市(县)、区安监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应当监督检查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制止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而擅自开工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并及时书面报告市(县)、区安监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协助市(县)、区安监部门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生产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事故预案编制演练、备案核销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要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数量、现状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
第二十四条乡镇(街道)要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隐患。
第八章事故隐患治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应当定期对危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