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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1997〕385号                1997-06-27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与52号文件不一致的条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三条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7]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