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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4月1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8〕71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8年1月15日以省政府第39号令颁布,自2月15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能力和水平,科学有效地实施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努力完成今年价格控制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

办法》是我省第一部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价格法律法规体系,标志着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对于进一步增强政府经济调控和价格监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大部分商品价格由市场形成,市场形成价格的不稳定性,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日渐增强。加强对市场和经济运行状况的动态监测和趋势预测分析,尤其是建立和完善价格异动监测应急机制,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主要保障。同时,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也是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当前价格出现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全面通货膨胀的重要前提性、基础性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开展对《办法》的宣传活动,自觉加强《办法》的学习,提高对《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和引导当地生产、经营企业支持、配合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切实把《办法》贯彻落实好。

二、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