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8〕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穗府规〔2019〕6号)规定,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方志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8日
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记录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并通过地方志资料收集、积累、整理和开发,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粤志办〔2012〕68号)、《
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60号),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由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以及驻穗单位,按照本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广泛收集上年度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发展情况的资料,进行系统整理、汇编、撰写,以翔实的资料记载上年度各方面发展情况。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确定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和承报牵头单位,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对地方志资料年报的指导思想、总体框架、资料提纲、体例规范、任务分工、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审查程序等提出要求,对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承报单位报送的地方志资料年报进行验收与集中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地方志资料年报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
第五条 确定为承报单位的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以及驻穗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志资料年报。
承报牵头单位应当协助地方志工作机构落实、检查、督促归口承报单位的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
第六条 承报单位应当重视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考核,落实业务经费,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编写人员,支持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为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提供保障。机构人员变动后及时将人员名单抄送地方志工作机构。
承报单位应当建立涵盖本行业(事业)各领域的地方志资料年报网络,建立资料员队伍,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征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第七条 承报单位的年报编写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和本行业的情况,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和存史意识,并参加地方志业务培训,掌握地方志业务要求。年报编写人员应当相对稳定。
第八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包括主体资料、大事记资料、人物资料、专题资料、图片音像资料和附录资料。主体资料是反映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各组成部分尤其是主要业务发展变化情况的资料;大事记资料是记载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事物的资料;人物资料是记载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物事迹的资料;专题资料是记载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发展变化过程及其结果、影响的详细资料;图片音像资料是反映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基本面貌和重大事项的照片、地图、规划图、示意图、音频视频等资料;附录资料是承报单位及其所在行业(事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总结、调研报告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存史价值的原始资料。地方志资料年报的具体业务规范参照《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要求》。
第九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并体现时代特点、地方特点和行业(事业)特点。
第十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下达编写上年度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任务。承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调整编写提纲,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地方志资料年报送审稿报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 承报单位原则上应组织召开会议对地方志资料年报进行严格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参加初审的人员包括承报单位领导、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以及熟悉本行业(事业)的专业人员。
地方志资料年报初审应当严格把好政治关、史实关、保密关,重点审查观点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内容有无缺项和重大遗漏,是否突出时代特点、地方特点和行业(事业)特点,记述要素是否齐全、表述是否准确等。编写人员应当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第十二条 市一级承报单位的地方志资料年报送审稿原则上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在线修志系统(简称在线修志系统)报送和审查。通过在线审查的,承报单位形成1份纸质送审稿,填写纸质《地方志资料年报验收表》(一式两份),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地方志工作机构验收。未通过在线审查的,承报单位根据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送审,如有不同意见承报单位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志工作机构原则上在送审稿送达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验收与保管工作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地方志工作机构在收到纸质稿及《地方志资料年报验收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做好地方志资料年报及相关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属于财政拨款序列的承报单位,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不属于财政拨款序列的单位,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编制工作经费预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下达经费额度,再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支付给有关单位。
地方志工作机构可根据履职需要,采取课题立项等方式征集地方志专题资料,面向社会征集反映地方特色、时代特点、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文献、图照、音像、实物等地方志资料。提供地方志资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第十五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鼓励承报单位开发利用本单位地方志资料年报,为满足群众需求、领导决策和单位发展服务。
第十六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于每年年底对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进度进行通报,并适时对在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承报单位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拒绝承担或无故拖延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任务,或者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单位,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8月28日印发
《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31来源来源: 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一、修订必要性
1、《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年报管理办法》)符合市情、符合地方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必须继续实施。
2、《年报管理办法》有必要根据新形势进行修订,以吸纳新经验、新做法,补充新规范。
3、修订《年报管理办法》,是依法治志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中央、省相关法规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
2、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3、国家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
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4、规范性文件:《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细则》
三、修订总体要求和原则
1、总体要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广州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新经验、新要求,在保持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推动年报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提供更具指导性和针对性的部门规范。
2、主要原则:一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年报工作管理办法》修改。二是注意与上位法的衔接,并根据广州实际细化和补充,体现广州特色。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四是对现有《年报工作管理办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
四、主要内容简介
《年报管理办法》不分章节,共18条,主要包括地方志资料年报主要任务、地方志工作部门职责、年报承报单位职责、年报内容、年报编写要求、年报报送形式、年报审查验收、年报保存管理、年报开发利用、年报工作经费、奖励与处分等内容。
五、修订内容说明
主要有13条条款作出修改,具体如下。
1、修改年报报送和审查方式的内容。利用在线修志系统报送和审查年报,是全国首创,也是新技术环境下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2017年,市地方志办推出在线修志系统,并分4批对年报承报单位进行系统培训。经过一年的试运行,取得良好成效。市地方志办及时总结、研究,将原第十一条中关于报送方式的表述进行重新规范,表述为:“地方志资料年报送审稿原则上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在线修志系统(简称在线修志系统)报送和审查。通过在线审查的,承报单位形成1份纸质送审稿,填写纸质《地方志资料年报验收表》(一式两份),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地方志工作机构验收。未通过在线审查的,承报单位根据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送审,如有不同意见应作出书面说明。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在送审稿送达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审查工作。”
2、修改年报验收与保管的内容。将原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合并为第十三条,修改表述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在收到纸质稿及《地方志资料年报验收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将地方志资料年报及相关资料移交本单位职能部门集中管理。”
实施在线报送、在线审查工作后,年报单位已完成送审工作,原有送审、验收方式和时间做出相应调整。同时,加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资料保管职能,将完成验收后的资料年报及相关资料集中管理工作承担主体由承报单位调整为地方志工作机。
3、修改年报经费管理的内容。将第十四条“不属于当地财政预算单位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编制预算,财政部门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核拨,再由地方志工作机构向有关单位发放。”修改为“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