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府发〔2020〕104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府发〔2023〕33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维护生态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地表层开挖、动土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各类防治水土流失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所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实行水土保持任期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规划、农委、国土、交通、环保、建设、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在技术、资金、能源、税收等方面按国家规定实施扶持政策。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结果,及时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综合防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并与水资源、土地利用、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建、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编写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等相关内容,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预防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组织植树造林,扩大林草覆盖面积,加强对取土、挖砂、采伐林木的管理,减少对地表的扰动,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扒翻种植农作物,推广草皮护坡护堤,鼓励在河道堤坡外开展植树造林;鼓励免耕、套种、秸秆还田、管道灌溉;鼓励发展利用沼气、太阳能和风能。
第十四条丘陵区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田间工程与保护性耕作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
第十五条平原沙土区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村镇河道或者村为单元,采取沟、河、渠堤坡工程防护与植被防护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
第十六条城市市区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生态措施为主,采取植树、种草、固坡和雨水蓄渗等措施,建设海绵城市,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功能,减轻水土流失,防止城区管网河道淤积。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占用土地的,应当对地表土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废渣等,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弃渣存放地的裸露地表植树种草、恢复植被,预防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水库集水区域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积极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积极推广沼气、生物净化、小型污水及垃圾处理等设施,减少水土流失面源污染。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水土保持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二十条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