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8 锡科规〔2022〕231号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后实施。原《无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锡科事〔2018〕81 号)、《无锡市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 锡科事〔201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