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5〕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五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有序开展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和市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深府〔2004〕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由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转地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规划部门负责会同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地办)组织核定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并提出选址建议方案,经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第三条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