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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8〕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20〕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以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政策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男女双方免费享受婚前健康查体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