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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深人社规〔2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3年12月26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深人社规〔2020〕2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

  本通知实施后,广东省对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6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 粤人社规〔2015〕5号、《 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18〕1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 粤人社规〔2019〕20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推进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粤人社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的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标段)(以下简称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在执行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上一自然年度(以下简称上一年度)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其新承包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否浮动以及浮动的档次。

  本办法所称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是指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 粤人社规〔2015〕5号、《 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18〕1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 粤人社规〔2019〕20号)、《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 深人社规〔2016〕3号)(以下统称项目工伤保险政策文件)所确定的各类项目(标段)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第四条  市社保机构按照施工承包单位在本市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项目(以下简称参保项目),上一年度经市社保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总额,占上一年度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施工承包单位有多个参保项目(包括相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项目)的,进行合并计算。

  市社保机构按照参保项目上一年度的工伤保险期限占该参保项目总的工伤保险期限的比例,乘以按照项目工伤保险政策文件所计算的该参保项目工伤保险费,折算该参保项目上一年度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伤保险政策文件规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材料核定参保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

  市社保机构在参保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终结后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同一自然年度内该施工承包单位有其它在工伤保险期限内的参保项目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合并计算;同一自然年度内该施工承包单位没有在工伤保险期限内的参保项目的,顺延至该施工承包单位有在工伤保险期限内的参保项目的年度进行考核计算。

  第五条  参保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在计算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时不纳入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总额的考核范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四)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原)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

  (八)在上一年度前已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

  (九)工伤复发且经确认需要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施工承包单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分为五个档次,即在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为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二档为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150%,下浮一档为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80%,下浮二档为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50%。

  第七条  市社保机构按照下列考核指标确定施工承包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浮动档次:

  (一)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其缴费比例在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二档;

  (二)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缴费比例在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一档;

  (三)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缴费比例执行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四)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缴费比例在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一档;

  (五)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其缴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