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的通知
深人社规〔202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3年12月26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15号)和《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21〕12号),现就发放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通知如下: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对招用脱贫人口并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项目原则上在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脱贫人口范围为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对口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昭通市、重庆市巫山县、江西省寻乌县,对口协作地区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办理清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0日
附件
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办理清单
(一)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