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发〔2010〕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防御和减轻台风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船舶修造企业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确保公共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

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各级“三防”指挥部在上级“三防”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与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六条  船舶修造企业是本单位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


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它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

第七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防台风组织机构。防台风组织机构主要有: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防台风工作办公室、抢险队伍等。

第八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保证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好船坞、码头、拖轮等重要防台风设施设备,做好防台风物资准备,提高防台风能力,确保无动力修造船舶安全度汛。

第九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每年台汛前,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将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报送所在经贸、安监部门备案。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实战能力和操作技能,并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正。

第十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台汛期间,下水(含出坞,下同)无动力修造船舶的数量、规模必须与其生产设施设备等防台风安全保障能力相匹配。

第十一条  台汛期间,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和30日前,向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或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如实上报本单位无动力修造船舶情况,并及时报告变动情况。报送内容包括无动力修造船舶数量、国籍(或地区)、船型、吨位、当前停泊地、台风来临时的避风场所和措施等方面。台风影响期间,实行日报制。

严禁虚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二条  台风影响期间,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做好以下防范工作:

(一)尽快恢复无动力修造船舶的动力,不能恢复动力的船舶要尽可能进坞或上排;

(二)不得继续拆除在修船舶动力,在建船舶一律不得下水;

(三)不得在公共锚地锚泊无动力修造船舶,不得在舟山跨海大桥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靠泊或锚泊无动力修造船舶;

(四)靠泊码头避风的无动力修造船舶,应当与码头吨级及其防台风能力相适应;

(五)采用浮筒系泊防台风的无动力修造船舶,应当与浮筒防台风能力相适应;

(六)按照各级“三防”指挥部命令撤离相关人员;

(七)密切关注无动力修造船舶动态,及时排除隐患。

特殊情况下的防台风措施,必须报经市“三防”指挥部同意。

第十三条  发生无动力修造船舶险情后,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即时启动本单位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区)“三防”指挥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船舶修造企业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建立、完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相关工作制度;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地区船舶修造企业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工作。

市经贸委、市交通委、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对各自管理的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  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内设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处置专项工作小组,成员由经贸、海事、港航、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协调、处置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负责指导企业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督促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全面掌握本地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

海事部门负责做好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水上安全执法检查,及时处置辖区水域内违规避风的无动力修造船舶。

港航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浮筒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助船舶修造企业落实机动停泊码头;负责落实救助拖轮在市“三防”指挥部指定地点待命,协助做好引航、拖助等相关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船舶修造企业落实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