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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明电〔20115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本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1〕7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缴纳医保费;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