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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监管的意见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监管的意见
潍自然资规〔2022〕1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自然资规〔2019〕3号)、《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潍政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用途年期和供应价格

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等标准确定土地用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等。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三、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

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在提出新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求,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要求。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四、多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优先保障养老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鼓励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出让计划公布后,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