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川自然资发〔2023〕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按程序对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工作,清理结果经2023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继续有效的36件,决定废止的17件,宣布失效的4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继续作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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