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深府办〔2007〕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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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単位:
市教育局《关于妥善解决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有关事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妥善解决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有关事项的意见
(市教育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2004〕9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6〕5号)、《市委常委会议纪要》(深常纪[2006]5号)的要求,为妥善解决我市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退休教师身份鉴别
国办发〔2004〕9号文规定,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粤府办〔2006〕5号文规定,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其退休教师是指退休前在企业所办 中小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具体由所在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初审后,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和人事部门按《教师法》的规定审定。广东省国资委、财政厅、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
《 关于印发妥善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资改革〔2006〕129号)进一步明确,退休教师是指退休前在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虽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但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专任教师。具体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确认。我市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休金差额
根据
国办发〔2004〕9号文规定,国企退休教师的退休金差额为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具体为:
(一)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核定每一位国企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标准。其计算方法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通知》(粤人老〔1994〕1号)进行核算。另 外,对2002年9月1日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提高退休费5%; 教龄满30年的标准工资以100%计算。
(二)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核定每一位国企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标准,减去现在每一位国企退休教师所得的养老金,即是国企退休教师个人退休金的差额。
(三)市劳动保障部门参照市委办公厅2006年7月6日印 发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1996年6月30日前的国企退休教师,计提退休待遇差额为12年;1996年7月1日后的国企退休教师,计提退休待遇差额为20年。计提起始日期为2004年1月1曰。
(四)每一位国企退休教师的退休金差额乘以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计提年限,全部国企退休教师的退休金差额的总和, 就是企业应该打入区财政部门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