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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7〕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订、废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规发〔2023〕5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9月30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镇江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镇政发〔2007〕92号发布,根据镇政发〔2009〕44号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调控经济、维护稳定和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监测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发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服务的项目,是指根据国务院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目录中所列项目。各地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监测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补充,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价格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以及重大价格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市场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第四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价格监测机构建设以及监测信息采集、处理、反馈、传输的设备和网络建设。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及辖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和支持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六条 价格监测以周期性价格监测和定点价格监测为基础,同时对重大经济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和分工权限指定有关单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证书或者标志牌。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临时性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