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绍兴市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绍市财教〔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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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局、教体局,各在绍高校:
根据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市战略的意见》(绍市委发〔2019〕32号)精神,我们对原《绍兴市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绍市财行〔201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绍兴市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绍兴市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教育局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绍兴市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专项拨款,其中,市财政负责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含滨海新区)高校的内涵建设资金,并实行内涵建设资金增长机制,按照三年一定的原则,在原600万专项资金基础上每年增长20%。三年周期满后,未调整专项资金增幅前,按第三年基数执行。其中,用于市级内涵项目培育的资金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量的70%。其他属地区(县、市)负责落实本区域内引进高校的内涵建设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硕士点建设、重点学科(专业)建设、产教融合示范基地、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精品在线课程建设、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高校德育创新成果奖、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基地建设等8个类别。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立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培育为主、激励并重;绩效优先、动态调整;放管结合、科学管理”的原则,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统一跟踪管理。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各项目经费分配额度:
(一)硕士学位点建设:对新增硕士学位培育建设学科给予每年20万元的扶持资金,扶持年限为3年。对新审批设立的硕士学位点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市级建设周期为五年,文科类每年资助15万元、理科类(含经济类)每年资助20万元、工科类每年资助25万元。
对当年度评上省级一流学科(A)一次性资助50万元;省级一流学科(B)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教育部国家学科评估结果属于A、B档次的,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80万元、30万元;对国家一流学科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被评为省级一流(优势)专业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被评为省特色专业A、B类的,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15万元、10万元;被列入国家级一流专业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三)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市级建设周期为三年,每年资助10万元。被评为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四)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市级教改项目立项不资助。立项为省级教改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立项为国家级教改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五)精品在线课程建设:市级每年资助立项不少于20项,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被列入省级精品在线课程建设,每门一次性资助5万元;被列入国家级精品在线课程建设,每门一次性资助8万元。
(六)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四年评定一次,对一等奖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对二等奖的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
(七)高校德育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一等奖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对二等奖的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
(八)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基地:每个基地每年资助5万元。被列入省级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基地的,每个基地每年资助5万元;被列入国家级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基地的,每个基地每年资助8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专项资金支出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及时拨付和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二)市教育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完成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和预算编制,牵头开展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自评、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等工作。
(三)高校是项目建设主体,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进行全过程管理,按规定用途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七条 建立项目申报立项机制。为保证把好项目的入口关,确保评审立项的科学公正,各高校要建立项目校级初评制度,择优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照合理的立项程序、标准和方法(具体程序、标准和方法按各项目立项要求另行通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项目立项。
第八条 建立项目建设预决算管理机制。各项目学校要编制本校年度专项及配套资金预算,不得随意更改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调整建设内容、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高校应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决算资料应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项目专项资金根据各项目使用范围和要求,结合项目建设效益检查和经费绩效考核按年度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各高校。专项资金由高校自主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参与建设的高校应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强化资源统筹配置能力,创新资源配置方式,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细化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提高资金安排的集中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建设的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制度。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进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年度检查结果与下拨年度建设经费挂钩,对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预定建设目标、建设无成效的建设项目,将减少或停止下一年度的拨款。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建设的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学校应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分年实施计划,每年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对照项目预期建设目标和效益,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确保项目建设的预期效益。建设项目因不可抗力终止或无法完成建设预期目标的,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时终止项目,并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建设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第十四条 项目学校应制定本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管理。对因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故终止或无法完成预定建设目标的,取消学校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将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经费使用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督促项目学校进行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2011年印发的《绍兴市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绍市财行〔2011〕8号)同日起废止。
附:绍兴市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绍兴市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 *年度)
专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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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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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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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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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情况
(年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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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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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加大市级内涵建设项目培育力度;
2.培育为主、激励并重,提高省级及以上内涵项目竞争力;
3.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4.提升在绍高校内涵建设水平和办学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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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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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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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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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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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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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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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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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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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立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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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各类获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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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各类获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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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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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培育项目立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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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上项目激励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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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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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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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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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政府决策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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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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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类高校中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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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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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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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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