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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镇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2003-06-17                     镇政发〔2003〕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订、废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规发〔2023〕5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城建档案馆(室)的馆房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日常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六条 镇江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镇江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是城建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市城建档案馆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负责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的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受相关部门的委托,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辖市、区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乡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江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与相关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积极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三)广泛征集、收集各门类城建档案资料,利用声像、影视等手段,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有关档案资料的积累和收集,不断丰富馆藏;

(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编研工作,使城建档案馆成为储存、利用、咨询和交流城市建设信息的中心。

各辖市、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范围

第九条 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下列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档案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无偿报送原件一套(含电子文件),并要求达到完整、准确、系统,案卷质量必须符合《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

(一)城乡规划基础材料:包括城市历史、经济、人口、科技、文教、卫生、资源、地名、地形、地貌、地震、水文、气象、灾害等方面的材料;

(二)勘察测绘: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图纸和技术成果等方面的材料;

(三)城市规划:包括国土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工程规划以及县(市)、乡(镇)规划、各专业规划等方面的材料;

(四)建设管理:包括土地管理、建设用地管理、规划管理、建筑管理、房产管理、地名管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材料;

(五)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给水、排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镇照明、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工程方面的材料;

(六)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航空等工程方面的材料;

(七)工业建筑:包括工厂、矿山、电站、工业仓储、仓库等工程方面的材料;

(八)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科研、旅游、外事、文化、教育、宣传、出版、医疗、卫生、体育、商业服务、金融、保险以及物资、粮食、食品仓库和加油站等工程方面的材料;

(九)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建筑、城市雕塑等工程方面的材料;

(十)环境保护:包括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治理、自然保护等工程方面的材料;

(十一)建设工程设计:能反映各设计单位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较高设计水平和代表性的项目设计材料;

(十二)人防、水利、防洪、抗震防灾及军事工程(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方面的材料。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收集、征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收集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以及志书、年鉴、大事记、科研成果、专题调研报告、论著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材料。

第十条 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配备专人负责。要把城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相关规章制度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凡列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城建档案材料,除建设工程档案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报送外,其他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材料由形成单位在二至三年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并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上一年度城建档案目录。



第三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复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并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归档文件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五个部分。

第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需要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在该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室)查清工程所在位置的地下管网分布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登记,并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中的基本规定条款履行相关职责。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汇总和报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当明确编制、移交竣工图等工程档案材料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编制、移交竣工图及其它工程档案材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文件材料,并对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材料的汇总。

第十六条 对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15日,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取得《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通知省、市城建档案馆参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意见书》。

第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馆(室)无偿报送一套符合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