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政发〔2006〕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威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和《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鲁政发〔2006〕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重大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兴建了15座大中型水库。这些水库在防洪、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的移民为此做出了重大贡献,付出了巨大牺牲。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始终把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长远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采取了多种扶持措施,使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精神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库区社会保持了总体稳定。但由于扶持标准偏低,库区自然条件比较差,经济社会基础相对薄弱,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条件仍然普遍较差。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帮助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保障新时期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力度,尽快缩小水库移民与当地农民的差距,对于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规定,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深入扎实地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努力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使水库移民能够享受到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成果,逐步达到当地农村的平均水平。
(二)基本原则
发展优先,确保稳定;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市政府负全责,市(区)、镇政府和村委会分级负责;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三)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十一五”期间,解决贫困移民的温饱问题,提高移民的收入水平,解决移民村饮水、交通、医疗、上学、用电难等突出问题,实现村村通自来水、通柏油(水泥)路,人人享有农村合作医疗,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广播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达到100%。
中长期目标: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比较发达,非农产业有较快发展,农村三次产业结构趋向合理,移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活质量有显著提高,移民与所在市(区)农民的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总体上实现脱贫奔小康;移民村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移民居住环境明显改善,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通过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移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把库区基本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是:全市范围内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三峡工程经批准迁入我市的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农村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农村移民为原迁人口。各市(区)大中型水库现状农村移民人数由市政府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在扶持期内,对水库农村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市(区)政府自行决定。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方法步骤
(一)开展水库移民人口核定登记。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是移民扶持工作的重要基础,涉及面广,难度很大。这项工作在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部门牵头,水利、统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务于9月10日前完成。
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要根据《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以移民村为单元,以市(区)为单位,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确保不虚报、不漏报。
1.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登记:
对在2006年6月30日前具有已纳入我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返迁移民及其后代的现状家庭成员(含未提干和不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和在读大中专学生、技校学生),予以登记。原迁移民出嫁或入赘到分散安置移民村的,其本人予以登记。
对生产安置村的人口登记要严格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核定到村,不具体到人。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有生产安置人口的,予以登记。
2.对以下11种情况之一者不予登记:
(1)户口已迁至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的。
(2)户籍虽然在移民村,但属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村的。
(4)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5)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6)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
(7)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和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
(8)民办教师已经转为公办教师的。
(9)户籍已迁到非移民村的。
(10)对生产安置村,在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中,只批准淹没土地,没有批准安置人口的。
(11)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人员除外)。
3.移民核定登记的方法步骤:
(1)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移民登记,由移民户、移民个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移民登记申请表,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驻村工作组核实。生产安置村的移民核定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向驻村工作组申请,由驻村工作组核实。
(3)驻村工作组核实后,由村民委员会报镇人民政府,经镇移民工作队核实,由镇人民政府确认。
(4)实行村、镇两级公示制度,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村民委员会将镇政府确认的结果在村内公示,镇政府将汇总结果在其驻地和有关村分别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工作组要认真进行核实。镇移民工作队、驻村工作组要在办公地点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24小时值班。
(5)经村、镇公示的移民名单及有关材料要统一存档,并在镇公示结束3日内由镇人民政府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后报市(区)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5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5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确定后期扶持方式
已经初步完成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移民村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意见》要求,于9月30日前完成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