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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
湖政发〔200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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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生态市建设、统筹区域发展为主线,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促进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逐步建立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生态环境是公共资源,环境保护者有权利得到投资回报,使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环境开发者要为其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行为支付代价;环境损害者要对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失作出赔偿;环境受益者有责任和义务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进行适当的补偿。
  坚持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的原则。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据生态补偿原理,多渠道多形式支持江河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共同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坚持循序渐进、重点突出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既要立足当前,突出重点,解决实际问题,充分总结现有生态补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适合当前的补偿模式进行推广;又要着眼将来,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地逐步解决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的问题,深入探索和研究生态补偿的内在发展规律,使生态补偿机制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努力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完善政策调控措施;同时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坚持公平公开、权责一致的原则。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在公平公开的层面上运行,科学核算生态补偿的标准体系,建立阳光运作的补偿程序和监督机制,同时又要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行政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应补则补,该补则补,公众监督,奖惩分明”的有效运转体系。
  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的公共财政制度
  整合优化财政补助结构。今后要整合现有财政补助资金,将生态建设和环保补助的相关专项资金逐步纳入生态补偿资金之中,形成聚合效应。纳入生态补偿资金的各类补助资金在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各部门应按原资金使用渠道并结合生态补偿的理念、循环经济的要求制定或调整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结合年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安排项目。今后在财政体制分成和财政转移支付中,要清晰地体现对欠发达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扶持以及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作用明显的乡镇给予支持。
  加大生态补偿投入。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在现阶段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加大财政补助资金的投入力度。
  加强地方专项资金配套。各区应当根据生态补偿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加快建立配套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配套资金应优先扶持生态补偿资金投向的重点领域和项目,并在促进本地区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积极争取国债等资金支持。多渠道积极争取国债资金以及国家、省级各类专项补助资金,提高政府各项资源性收费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强化资源使用补偿。争取各种社会资金(包括捐助)参与生态环境建设。
  三、明确生态补偿标准
  制定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根据我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结合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万元GDP排污强度、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逐步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公平合理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区域生态补偿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公平合理地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对生态环境保护好的区域给予重点奖励和补助,对生态环境保护欠好但考核结果比上年有进步的区域给予适当补助,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区域则相应减少补助。
  四、制定生态补偿的产业扶持政策
  构筑生态功能地区发展的政策平台。重视改善欠发达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投资环境,努力提高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以产业梯度转移和要素合理配置为主线,从体制上、政策上为欠发达的重要生态功能地区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推进全市范围内生产力合理布局,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在全市范围内,总结推广安吉县生态开发的实践经验,在招商引资、企业搬迁过程中给予政策优惠。
  实施财政分类补助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生态脱贫的政策扶持力度。各区应从生态功能、产业发展等方面对辖区内各乡镇进行分类,针对不同功能定位的乡镇分别采取不同的财政补助政策。对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源涵养地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等以重要生态功能区为主的欠发达乡镇应适当倾斜,同时实行基本财政保障制度和生态保护财政专项补助政策。各区财政除保证这类乡镇必要的基本财政经费外,每年应再列支专项经费,专门用于该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调整区域产业结构。各区要根据环境功能区划、区域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产业发展方向,完善产业发展政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构建生态产业体系。要继续加大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通过淘汰取缔落后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优先扶持生态产业,改善现有不合理的区域产业结构。要继续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强化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五、生态补偿、环境管理制度及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机制
  进一步加大环境与资源费征收力度。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水利、建设、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种环境与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成本;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合理调整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征收标准,确保治理备用金的征收标准不低于矿山生态修复的治理成本;加强采砂等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管理,逐步加大资源有偿使用过程中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力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加大各类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
  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水权转让机制。根据环境功能要求,在科学核算区域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