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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大厦)内人力搬运服务管理的意见

无锡市政府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大厦)内人力搬运服务管理的意见

锡政发〔2005〕4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大厦)人力搬运服务管理,创造住宅小区(大厦)安全居住环境,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打击住宅小区(大厦)内的垄断、暴力搬运等非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住宅小区(大厦)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的企业,以及从事人力搬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意见。各级房管、工商、税务、物价、民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均应按本意见的要求,履行好相关管理职能。

  二、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和受业主委托的装饰装修单位(以下统称业主)对人力搬运服务者有自主选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业主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得强迫业主接受搬运服务。

  三、住宅小区(大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采取指定经营的方式,为业主指定人力搬运服务者,垄断住宅小区(大厦)人力搬运市场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人力搬运服务管理费(包括押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不得以不服从指定搬运或者不交纳搬运费等为由设置障碍,影响业主对所购住宅及公共设施的入住和使用。违者由建设、工商、房管、物价等部门依法处理。

  提倡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等供应商延伸服务,送货上门。

  四、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住宅小区(大厦)的服务职责,加强保安力量配备,维护好住宅小区(大厦)内的安全和秩序。对业主自主选择的人力搬运服务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应有的便利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刁难其进入小区(大厦)提供搬运服务。违者由房管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人力搬运服务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专业从事人力搬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后,方可从事人力搬运服务活动。未经注册而从事人力搬运服务的,由城管、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或者予以取缔。

  六、人力搬运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人力搬运企业不得强制业主接受人力搬运服务价格。专业从事人力搬运服务的合法经营企业,应将人力搬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一并报市物价局备案登记。对明显属暴利性质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责令改正,不予备案登记。人力搬运服务者在从事搬运经营活动前,应将经市物价局盖章备案的收费标准印制成“人力搬运服务收费公示表”,张贴在服务的住宅小区(大厦)内。

  七、人力搬运服务者应当守法经营。禁止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承揽搬运业务;禁止强搬强运;禁止以暴力等非法手段争夺市场、欺行霸市。

  涉嫌强制服务的由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视情给予物业管理企业警告、资质降级、新建项目招标投资限制、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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