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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制度;二是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适用于外资企业;三是明确了与《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和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国务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别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开征20多年来,仅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993年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提出“现在不缴纳城建税的外资企业,也应成为城建税的纳税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均提出要“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2009年、20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以及2010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2009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保增长”的目标,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其中包括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改革、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等。据测算,2009年的减税总规模约5000多亿元,明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经济活力。当前我国经济继续回升向好,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问:《通知》出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994年以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因此,外资企业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内外资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根据1993年12月29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精神,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适用于外资企业,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发明电[1994]23号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
【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法规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