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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7〕29号),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现就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新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户和缴存保证金。矿山企业已缴存保证金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一) 对于矿山企业缴存银行专用账户的保证金,需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动用的,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解除资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的关系。
  (二) 对于汇缴至财政专户,由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动用的保证金,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制定保证金退还程序,通知企业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企业按要求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完整的保证金退还申请资料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按照矿山企业实际已缴纳资金数额与已用于该企业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支出差额明确退还金额。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结合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办理资金退付,将退付资金直接退付到企业并通知国土资源部门。若涉及利息,由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利息支付办法。
  (三) 对本文件生效之日前申请关闭或矿业权到期不再生产的矿山企业,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相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剩余部分按程序退还采矿权人。
  (四) 对于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的矿山,保证金不予退还,经公示后,连同利息由保证金收取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收归国库,专项用于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