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组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技术工一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2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社厅保留的文件目录》 ( 2014年3月31日)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公告》 ( 粤人社规〔2021〕28号)规定, 实施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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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技术工一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技术工一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管理工作,根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 87号)和《
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 粤人发〔2008〕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均实行总量控制,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严格实行核准制度,由事业单位归口逐级上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核准。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均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
第五条 申报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原则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且专业技术水平高,整体实力强,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承担重要任务;
(二)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拟设岗位的相关专业(学科)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六条 申报设置技术工一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原则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技术水平要求高,整体实力强,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承担重要任务;
(二)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拟设岗位的相关技术工种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七条 下列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专业技术水平比较低的单位;
(二)以管理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
(三)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的单位。
第八条 下列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工一级岗位:
(一)专业技能水平比较低的单位;
(二)以管理岗位为主的单位。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的拟聘人选,应符合《
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 粤人发〔2008〕275号)和省相应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可在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制定具体的任职条件和操作细则。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拟聘人选的产生,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