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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正文中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主管国税机关”、“国税机关”的内容相应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9-14


为推进诚信纳税,防范税收流失,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等文件精神,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国税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国税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