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杭政函〔2009〕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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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根据《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省政府《
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综合实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是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和省、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三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是分级编制、分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分步实施。
五是统一上交、量入为出。国有资本收益统一上交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留赤字。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及其部门、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4.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即政府要求上交的其他收入和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收购其他企业股权(股份)等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包括用于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建设人才队伍以及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3.研发性支出,包括补助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科技活动的支出。
4.其他支出,包括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不列赤字。
(六)市、区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七)试行期间,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下达给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