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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20〕13号规定,继续有效。

(2017年10月31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6月29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做好宣传、告知、巡查等工作。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文旅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的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条例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下进行。

第八条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四)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五)仓库、停车场;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