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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8〕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20〕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06〕22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人口字〔201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继续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作出了巨大贡献;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资源、环境压力有效缓解,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极大改善,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完善和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缓解农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执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三、明确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奖励扶助对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016年1月22日以后未生育的。
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确认程序。
1. 本人提出申请。
2. 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 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增减变动情况,并逐级上报。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在省财政补助和省级对省财政直管县、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倾斜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其他县(市、区)按照15%的比例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县级补齐。各级财政部门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