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5〕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切实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建立健全信用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着力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继续推进政银联动、政企联动,继续深化区域信用联动和信息共享体系建设,努力打造“信用杭州”、“智慧杭州”,营造社会诚信氛围,力争建设国家信用综合示范区。
(二)主要原则。
1.政府推动。强化政务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使政府成为诚实守信的表率。努力打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带头使用信用产品,构建信用监管联动机制,使政府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者。加强诚信宣传和失信曝光,推动信用文化建设,使政府成为营造诚信和谐氛围的倡导者。
2.平台支撑。按照“统分结合、共建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丰富信用信息记录,努力提高信用信息质量。以“信用杭州”门户网站和杭州市民卡为依托,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发布和查询工作,实现信用信息的合法公开。按照省政府具体要求,加快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跨部门、跨层级信用信息的充分汇聚与对比应用,实现区域信用信息联动。
3.部门联动。充分调动政府各级部门信用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整合工作力量、丰富工作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4.应用导向。把应用作为推进工作的核心和先导,密切关注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工商管理、食品安全、司法公信和金融服务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深化需求分析,积极探索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模式。
5.制度规范。在国家法律框架体系下,继续建立和完善包含规范征信活动、信用奖惩、市场监管、信息共享与披露等内容的信用政策法规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外在约束。建立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信用评价指导标准等在内的杭州信用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各种信用行为。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完善,信用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信用信息得到广泛应用,区域信用共享体系持续深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具有杭州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建成,“信用杭州”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落实主要任务
(一)推进“三诚信一公信”建设。
1.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2.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着重围绕工程建设、工商管理、交通运输、生产安全、食品药品、金融服务、电子商务和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加强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共享和应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体系;落实《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
3.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立足点,围绕医疗卫生和食品药品、社会保障、劳动用工、交通安全、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等领域,创新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建立信用信息“红黑名单”制度。打造杭州市民“诚信卡”,实现全市范围内常住人口信用记录全覆盖。
4.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做好司法信息依法公开工作,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司法活动,提升司法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对被执行人信息的监管应用,把被执行人执行情况与出入境管理、法人变更等挂钩,切实维护司法权益,激发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信用记录。
(二)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
1.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市信用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应用、安全管理和主体权益保护等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内容的调研活动,制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逐步建立信用建设工作考评、信用“红黑名单”等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各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相关制度。
2.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我市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制度,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标准,每年定期发布《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等级管理目录》。
(三)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1.加强市信用平台建设。按照“一平台四体系”(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核心,构建信用征集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应用体系和信用工作保障体系)的建设要求,实现全市38个部门和8家市政公用单位的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建立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记录;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服务力度,完善信用发布、查询、分析、核查、反馈处置和数据监控等六大功能;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范围,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县(市)信用信息平台、政务服务网平台的对接;建设“信用杭州”微门户,实现市信用平台移动门户查询。
2.深化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建立本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行业主体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全市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3.推进区、县(市)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各区、县(市)要对当地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四)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应用。
发挥政府示范带头作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财政资金扶持和奖励等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应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金融服务、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劳动用工等经济社会活动中查询应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建立杭州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全市各部门制定印发在本部门本行业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方案。2015年在涉及企业和个人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实现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全覆盖,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领域应用信用报告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信用“红黑名单”,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和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全面推动行政监管性惩戒、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鼓励市场主体、行业协会、舆论媒体在市场交易、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对失信行为的约束作用。
(六)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托市信用平台,向符合开放条件、信誉良好的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公共信用信息。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和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的方式,开展主管行业信用评估工作,以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升信用服务质量。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定期开展执业检查。加快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对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弄虚作假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予以严厉惩戒,实施行业终身禁入。
(七)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1.大力开展信用环境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互联网等工具,传播“诚信为本”、“守信得益”的正能量。积极组织和推动主题性社会诚信创建活动、社区诚信活动和行业诚信服务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使诚信文化成为“美丽杭州”的内在要素。
2.开展信用理念和知识的宣传教育。从中小学德育教育入手,持续做好信用理念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从小树立“诚信为本”的道德观念。普及和推动不同层面的信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重点涉信人群的信用认知水平。
3.发挥政府诚信的表率作用。在政府机关中开展诚信教育,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诚信意识。积极谋划、大力宣传各部门构建诚信政府的好做法、好经验,向社会公众传递各级政府努力打造诚信政府的决心,提高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影响力。
4.加强信用专业人才引进与培育。加强信用专业人才的引进,支持信用专业人才创业创新。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交流。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加强政策支持。
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区县(市)、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14〕21号文件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从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给予支持。
(三)推动创新示范。
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和区域信用示范。选择1—2个条件相对成熟、社会普遍关注的行业开展信用示范工作。组织开展区、县(市)信用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引导和鼓励各区、县(市)在平台建设、信用应用、联合惩戒、市县联动、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争取作出示范。
(四)健全组织保障。
继续强化市信用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职能,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县(市)、各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杭州市信用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完善市信用平台、提供信用信息应用服务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发挥市信用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本意见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1.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试行办法.doc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2.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试行办法.doc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3.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制度.doc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附件1
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试行办法
为规范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业务,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个人隐私和企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法人、自然人查询市信用平台所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的公共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有关的各类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开放等级按照《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等级管理目录》规定,分为A类信息(社会开放信息)、B类信息(授权查询信息)和C类信息(政府内部应用)三类。
本办法所称法人是指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类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金会法人、行政机关法人等。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杭州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二、管理主体
市发改委是我市信用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委托查询服务窗口进行业务指导。
市信用中心负责市信用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提供技术保障。
三、查询范围
法人、自然人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信用杭州”网站(网址http://www.hzcredit.gov.cn/),或经市信用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信息发布网络平台查询A类信息。
法人、自然人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市信用主管部门委托的查询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现场查询A类和B类信息。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因工作需要,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务外网登陆市信用平台,查询A类、B类和C类信息。
四、网络查询
“信用杭州”网站是市信用平台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申请人可以登录“信用杭州”网站或市信用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信息发布网络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五、现场查询
(一)申请人到服务窗口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的,须提交查询申请表格及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杭州市民卡(社保卡),下同]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代理书原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到服务窗口查询他人公共信用信息的,须经被查询人授权,并提交查询申请表格及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代理书原件(加盖公章)。
2.授权委托书。被查询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查询人是法人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中须明确信用信息的具体用途。
3.被查询人的身份证明。被查询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查询人是法人的,提交被查询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填写查询申请表格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四)授权代理书、授权委托书须包含以下内容:
1.代理(或委托)对象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
2.代理(或委托)事项;
3.代理(或委托)有效期;
4.约定的查询内容和用途。
(五)申请人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服务窗口可以拒绝受理。申请人擅自伪造、篡改、冒用材料的行为,经查实,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申请人可在服务窗口免费查询公共信用信息。需要书面公共信用信息的,可在服务窗口打印并办理领取手续。服务窗口不接受邮寄查询。
(七)对申请查询不在授权范围内的信用信息,服务窗口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查询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服务窗口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市信用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政务查询
(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因工作需要,需查询法人和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其具体工作人员作为使用人,可根据《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使用细则》的规定,持杭州市公众电子认证应用服务中心颁发的CA证书向市信用主管部门申请市信用平台的查询权限。
(二)获得查询权限的使用人,可通过政务外网登陆市信用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三)使用人应妥善保管CA证书,不得出借、转售给他人。如因出借、转售或者丢失等原因造成信息泄露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七、档案管理
(一)市信用中心负责做好市信用平台查询日志的管理工作,如实记录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主体、查询日期、查询用途、查询范围等信息,并永久保存。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删除、修改和泄露查询的日志信息。
(二)服务窗口应及时整理申请材料,确认材料齐全后,当天归档;申请材料定期移交市信用中心,保管期限为五年。
(三)申请材料的归档及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材料应存放在独立的档案柜,并确保档案存放安全。
(四)归档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未经市信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附件2
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市信用平台异议处理流程,进一步做好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法人、自然人对通过市信用平台查询的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由被查询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内提出异议申请。
二、管理主体
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异议申请。市信用中心负责核查异议信息,出具异议处理结果报告。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置工作。
三、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有关机构和组织应当及时按照受理、核查、修改和反馈等程序,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市信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异议标注申请或异议标注撤销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异议受理
(一)自然人提出异议申请,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异议处理申请表、异议申请相关证据等材料。法人提出异议申请,应当由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