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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1985年03月22日财政部财税字〔1985〕69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现就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如铁路运输、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五个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等单位,在其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二、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7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入库,3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库。这些单位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按比例上缴中央,一律留给地方,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