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到期失效】
临政办发〔2013〕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政字〔2020〕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载体”)设立柱式广告牌、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招标、拍卖等工作,具体实施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按照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互相告知有关管理信息,及时会商监管协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高效。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相结合,突出城市的自然特色与文化特点,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规划变更、市人民政府调整户外广告禁设区域或者城市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报批、公布。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实行统一受理、审批、大型户外广告许可集体审批制度。
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城区段管辖区域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规划方案进行审批。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二)候车亭、路牌、消防栓、邮筒等公共设施10米范围之内(候车亭、站牌本身附设的广告除外);
(三)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
(四)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在透视围墙上的;
(七)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八)影响现状绿地效果或者依附于行道树和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九)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
(十)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十一)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白天效果图、夜景亮化效果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同时签订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承诺保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
(四)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核实、现场勘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准予设置的,下发批准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设置权。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位,应按规定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年发布数量和时段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公益广告内容和发布起始时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供。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审批后,申请人应在三个月内按审批要求设置完毕。三个月内未予设置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自行注销。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需要延长设置时间的,设置者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通过招投标方式许可,招、投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在核准期限内,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迁移。因城市建设、市容整治等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需要拆除和迁移广告设施的,广告主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设置审批期限内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规格、结构、色彩等事项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批文。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审批的内容、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