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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4〕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4日

  泰州市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发挥信贷调控引导作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绿色信贷信息包括市环保、经信、科技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企业节能及环境行为的评价、审批、处罚信息,科技型企业、科技项目、专利权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信息。

  第四条绿色信贷信息主要用于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

  第五条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应当遵循“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及时准确、合法使用”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构建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保证绿色信贷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市环保、经信、科技部门和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依托征信系统联合建立泰州市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市环保、经信、科技部门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报送。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负责信息的录入、整理,向管辖范围内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对金融机构共享信息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环保、经信、科技部门应当对全市采集的信息进行扎口报送。信息报送前,应对所报送的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市环保部门负责采集下列信息:

  (一)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信息;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保企业和已投保企业的信息;

  (四)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年审信息;

  (五)获得环保产品认证的企业名单;

  (六)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和未通过的企业名单;

  (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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