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2〕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部署,2016年我省出台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改革,当前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已进入规范化、常态化开展阶段。为适应新时代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及教育评价改革新要求,根据国家和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我们组织修订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现印发你们,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29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关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06
一、起草背景
职称是中小学教师评价和管理的重要制度,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等各方面起到重要“牵引”作用。2015年,人社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家改革要求,2016年4月,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印发《
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稳步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全省21个地市均出台本地实施办法,3万多所中小学(含幼儿园)超100万名专任教师顺利入轨到新的职称体系,约21万人通过评审取得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教师队伍结构比例逐年优化,队伍专业素质得到整体提升。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系列文件,要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改革,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同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陆续出台《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职称评审管理服务“1+5”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的程序和各项基本要求。我省原有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亟需进一步调整完善,以适应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和职称管理规范。
在总结全省各地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有关要求和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我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修订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二、主要内容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主要依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修订,分为总则、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考核推荐、评审、纪律、附则等7个章节29条,明确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程序、材料、责任和纪律等各项要求。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主要依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我省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规范进行修订,分为总则、基本条件、正高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高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一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二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三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附则等8章128条。其中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等章节均按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等不同学段、类型学校再作细分。
三、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评审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1.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进一步下放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权限,规定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地市经批准可由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平等的专业发展权益,规定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不低于或高于公办中小学的岗位结构比例。
2.加强中小学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
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明确规定中小学思政课教师可实行单列评审。中小学思政课教师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时事教育和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可计入课时量,理顺中小学思政课教师成长发展通道。
3.鼓励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结合国家乡村人才振兴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通道,规定长期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教师职称可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办法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的教师,限定在特定实施范围内聘任和流动,向其他地区或非基层单位流动的,应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
4.进一步规范组织程序。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单列章节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规范。详细规定各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条件等,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教育部门负责组建,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5.建立诚信机制。完善教师失信惩戒机制,规定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发现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其通过评审的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关于标准条件的主要修改内容
1.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的要求。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明确规定教师要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规定,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严格师德考核,注重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坚持对师德失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