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10]115号 2010.6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以下简称120号文)以及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青地税发〔2008〕229号
,以下简称229号文),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避免漏征漏管、重复征管等问题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229号文第二条规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确定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时,一律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应当缴纳的流转税作为判断依据。如果第一项业务注明为“研发”、“开发”、“设计”的,按以下原则确定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对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中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凡“研发”、“开发”、“设计”的成果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销售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成果用于对外转让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2009年1月1日前成立且只在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之一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再进行调整。
对于目前同时在国税、地税部门核定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