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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2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3〕117号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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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古城河风貌,发展水上旅游,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城河,是指苏州城区的环城河、胥江河、上塘河、山塘河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域。

第三条  苏州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古城河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沿河码头、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古城河为旅游船舶专用管制水域,其他船舶禁止进入古城河水域(公务船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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