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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2022年)的通告》 ( 川建通告〔2023〕68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公园城市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0日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建筑抗震、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应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经过评估的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本办法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行业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四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行业的结合,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提升房屋品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市场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自行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六条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发布《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二)发布《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

(三)组织省级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四)开展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的新技术工程应用技术论证(以下简称技术论证);

(五)编制技术标准和计价定额;

(六)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

《技术公告》适用于引导新技术发展或限制、禁止落后技术使用;《推广项目》适用于发布、推广技术先进、成熟且辐射能力强的行业科技成果;示范工程适用于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为不同类型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提供范例;技术论证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且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的新技术论证;编制技术标准和计价定额适用于大范围、标准化推广应用成熟新技术;信息服务适用于新技术、成果类信息的发布和查询。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完善全省新技术推广应用制度,发布《技术公告》《推广项目》,指导示范工程建设,组织技术论证,编制地方标准,搭建行业信息服务平台。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新技术推广应用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新技术推广应用政策措施,推动新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对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审核上报本地区技术论证项目,推荐示范工程并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技术公告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征集《技术公告》建议,经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发布《技术公告》。

第九条  《技术公告》主要发布推广应用或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名称、主要技术指标、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时限等。

第十条  列入《技术公告》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或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对城乡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

(二)已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重点实施技术名录。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落后技术,应列入《技术公告》限制、禁止使用部分:

(一)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限制使用的技术;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禁止、限制使用的技术;

(三)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技术;

(四)其他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的技术。

第三章  推广项目

第十二条   《推广项目》根据《技术公告》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要求,经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发布《推广项目》。

第十三条  《推广项目》主要发布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依托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列入《推广项目》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省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的前提下,具备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三)没有成果或权属争议。

第十五条  《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中,应当提供配套的技术文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技术服务,并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指标。

技术依托单位应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规程及标准图集等,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示范工程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且工程重大关键技术采用国家、四川省发布的《技术公告》《推广项目》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或科技成果的工程。拟建工程应在申请示范工程立项前办理有关工程审批手续。

(二)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6个大项以上、15个子项以上新技术,且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社会影响大的大型新开工工程。

第十七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可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通过专家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缓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对不按照示范要求组织实施或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隐患的示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示范工程在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情况进行评审,或委托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纳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示范工程成果库。

第五章  技术论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技术论证的新技术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且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

(三)应是行业先进、适用的新技术且符合国家、行业推广方向;

(四)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五)具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试验、论证后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技术论证应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三条  技术论证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新技术在工程应用中的质量和安全风险、技术适用性和防范风险措施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技术论证,必要时可指定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技术论证专家组由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评审、论证专家子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

通过技术论证需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专家对新技术论证结果负责,并出具专家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专家组意见印发《技术论证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技术论证的《技术论证意见》可作为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的依据。技术论证结论仅适用于经专家组论证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论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章  标准定额

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编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对成熟度较高的新技术依法及时制定地方标准,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鼓励企业、协(学)会、教育和科研等单位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编制。

第二十八条  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市场需要及时编制补充新技术相关定额,鼓励市场主体编制企业定额。

第三十条  对于《技术公告》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废止有关标准、定额。

第七章信息服务

第三十一条  信息服务包括发布新技术信息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服务清单)和科技成果信息库(以下简称成果库)。

第三十二条  服务清单面向全省收集成熟或具备改进、升级条件的新技术,并动态发布新技术名称、主要技术内容、风险提示、研发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成果库面向全省收集成熟度较高的成果信息,包括行业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的科技创新课题成果、通过评审的省级工法、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等成果类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服务清单和成果库仅提供信息服务,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或科技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优先使用《技术公告》《推广项目》中发布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和科技成果。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技术公告》中禁止使用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落后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