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2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德政字〔2023〕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
《德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文化、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市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所有市属国有一级企业应全部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和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以国家和省、市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五)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五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三)批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四)组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五)组织和指导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由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组织收取,市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上交。
(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30%的比例计算应上交的利润收入。企业计算应交利润收入时,可按照《
公司法》《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在净利润的基础上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可在按固定比例收取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市属国有企业收取固定数额利润。
(二)市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五)其他需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根据国家和省、市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发生的重大项目支出、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实施战略性收购支出等。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补充社保基金等支出。其中,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自2020年起至少按照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的30%执行。
(四)其他支出,指依据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等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采取对出资企业注资形式的,形成的权益授权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持有。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采取补贴、补助等形式的,应当明确具体用途和项目。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规定编制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五条 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和省、市有关调控政策及其要求,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三)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四)上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五)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有关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工作,明确预算编制要求和报表格式;
(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编报要求,向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并抄报市财政局;
(四)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本年度盈利情况,测算国有资本收益数额;审核并汇总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后,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上年度利润情况,每年5月底前进行预交,预交额不低于年度预算应交额的30%;9月底前,根据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计算本年度应交利润,依据上半年预交情况进行清算,将剩余应交利润足额上交市级国库,并附送经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预交额大于本年度应交利润总额的,10月底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退库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分配的,应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或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据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