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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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调整用水结构,降低供水、用水消耗,减少用水损失和废污水排放,制止浪费,高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实行开源与节流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 节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是用水总量控制的基本依据,用水定额是编制用水计划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节约用水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违反规定浪费水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对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取用水管理
第八条 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节约用水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调整或修订节约用水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中长期需水预测、节约用水潜力分析、供需平衡分析、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用水计划,提出本行政区域年度节约用水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取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定期核定下达单位和个人取用水计划并实施考核。
第十一条 取用水计划下达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取用水量:
(一)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二)已经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三)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申请增加取用水量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对非农业年度取用水累计达二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取用水的,应当依法配置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与维护,保证计量器具正常运行、计量准确。
纳入计划取用水管理的自建供水设施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计量器具,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行取水计量远程抄表和监控。
第十四条 取用水实行计量考核,取用水量以抄表数量为准。
第十五条 取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
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档案和台账,并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报表。
第十七条 凡年用水量在二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漏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三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对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与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器具。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完善供水计量,降低管网漏损率,管网漏损率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通过循环用水、分质供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计量管理,建立内部用水统计分析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节水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