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相关办事指南》的通知【2017年版】
成就发〔2017〕67号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规范失业保险办事流程,方便参保单位与群众了解和办理失业保险相关业务,现将《失业保险业务办事指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2017年10月20日
失业保险业务
办
事
指
南
(市本级)
事项名称 |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核发 |
服务对象 |
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
设定依据 |
1、《社会保险法》; 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7号)。 |
受理单位 |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处 |
申请条件 |
已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申报材料 |
1、本人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4、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开具的个人银行账号。 |
办理流程 |
1、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失业人员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2、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应在社保参保人员减少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资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下发《成都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告知经办人,并纳入次月发放计划。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4、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培训登记”;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失业登记”; 5、次月起本人持社保卡、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站)按月签字申领,申请成功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在签字申领的当月月底前发放到账,连续两个月未签字做自动放弃处理。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社保大厦一楼失业保险窗口 |
咨询方式 |
服务窗口咨询 电话咨询:02887706585、87706279 12333咨询热线 |
投诉监督 |
02887701485 |
线上办理渠道 |
无 |
附表 |
无 |
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待遇转移 |
服务对象 |
转移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
设定依据 |
1、《社会保险法》; 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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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处 |
申请条件 |
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转移 |
申报材料 |
1、本人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
办理流程 |
1、失业人员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异地失业保险待遇;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告知失业人员,失业人员交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后,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接收函》书面回复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书面回复后,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手续,打印《成都市失业保险金转移通知书》,并按规定向转出地划转失业保险待遇相关资金。 3、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划转的相关资金后,失业人员本人及时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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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与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社保大厦一楼失业保险窗口 |
咨询方式 |
1、 服务窗口咨询 2、 电话咨询:02887706585、87706279 3、 12333咨询热线 |
投诉监督 |
87701485 |
线上办理渠道 |
无 |
附表 |
无 |
事项名称 |
企业稳岗补贴申报 |
服务对象 |
市本级参保企业 |
设定依据 |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川府发〔2015〕38号); 2、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5〕27号); 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5〕31号); 4、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经办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79号); 5、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人力资源公司申报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13号)。 6、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16号); 7、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办理2017年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29号)。 |
受理单位 |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处 |
申请条件 |
1、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时无欠费; 2、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3、 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
申报材料 |
1、《成都市稳岗补贴申报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成都市稳岗补贴审核资料明细表》; 4、人力资源公司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或社保代缴)协议原件(查验)及复印件(留存);(限人力资源公司) 5、用工企业的委托书;(限人力资源公司) 6、人力资源公司稳岗补贴申报承诺书;(限人力资源公司) 7、人力资源公司稳岗补贴划拨至用工企业的明细表。(限人力资源公司) |
办理流程 |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住所(营业场所)所在的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稳岗补贴; 2、受理申请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社保信息系统对申报企业的参保情况、裁员率、补贴金额进行比对审核; 3、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月向市财政局提出的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划拨补贴资金,市本级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社保大厦一楼失业保险窗口 |
咨询方式 |
1、 服务窗口咨询 2、 电话咨询:02887706585、87706279 3、 12333咨询热线 |
投诉监督 |
02887701485 |
线上办理渠道 |
https://yy.cdhrss.gov.cn:6200/cdsise/cal.jsp |
附表 |
《成都市稳岗补贴申报表》、《稳岗补贴申报委托书》、《稳岗补贴申报承诺书》、《稳岗补贴划拨至用工企业明细表》、《成都市稳岗补贴审核资料明细表》下载网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cdhrss.gov.cn/index.action |
事项名称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服务对象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人员 |
设定依据 |
1、《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4〕28号); 3、《社会保险法》。 |
受理单位 |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处 |
申请条件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申报材料 |
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2、失业人员身份证明; 3、领取人身份证明; 4 领取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备注:第1、2、3款出示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1、死亡失业人员的遗属在死者死亡后的60日内向失业保险金核发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并填报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请表和提交相关材料;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一次性计发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备注:“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社保大厦一楼失业保险窗口 |
咨询方式 |
4、 服务窗口咨询 5、 电话咨询:02887706585、87706279 6、 12333咨询热线 |
投诉监督 |
02887701485 |
线上办理渠道 |
无 |
附表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申请表》下载网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cdhrss.gov.cn/index.action |
事项名称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补助金核发 |
服务对象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人员 |
设定依据 |
1、《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4〕28号)。 3、《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相关办事指南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4〕234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7号)。 |
受理单位 |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处 |
申请条件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依法按月签字并生育的人员 |
申报材料 |
1、 本人身份证; 2、 住院发票; 3、 准生证; 4、 新生儿出生证明; 5、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
办理流程 |
1、女性失业人员(或其受托人)在生育后的60日内,持申报资料向失业保险金核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生育补助金申请,并填报生育补助金申请表;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社保大厦一楼失业保险窗口 |
咨询方式 |
1、 服务窗口咨询 2、 电话咨询:02887706585、87706279 3、 12333咨询热线 |
投诉监督 |
02887701485 |
线上办理渠道 |
无 |
附表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请表》下载网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cdhrss.gov.cn/index.action |
事项名称 |
创业成功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
服务对象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成功、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在我市的失业人员。 |
设定依据 |
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7号) 2、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业成功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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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处 |
申请条件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成功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 |
申报材料 |
1、《成都市成功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保金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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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符合条件的申领对象向失业保险核发地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及创业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将申请人申请的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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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与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社保大厦一楼失业保险窗口 |
咨询方式 |
4、 服务窗口咨询 5、 电话咨询:02887706585、87706279 6、 12333咨询热线 7、 |
投诉监督 |
02887701485 |
线上办理渠道 |
无 |
附表 |
《成都市成功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下载网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cdhrss.gov.cn/index.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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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
服务对象 |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 |
设定依据 |
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7〕34号 2、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成就发〔2017〕50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川人社发〔2017〕31号)。 |
受理单位 |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处 |
申请条件 |
1、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 3、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时间为准); 4、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
申报材料 |
(一)个人申请。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开户银行名称; 3.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 5.网上证书查询截图的打印件。 (二)个人委托所在企业申请。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开户银行名称; 3.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 5.《委托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汇总表》。 6.网上证书查询截图的打印件。 跨统筹地区迁转的企业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应出具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未享受补贴有效证明。 |
办理流程 |
(一)查询。 1、企业在职职工持有成都市人社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无须查询,可以直接申报。 2、企业在职职工持有非成都市人社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由于联网原因,由企业在职职工或所在企业经办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方网站(www.scpxjd.com),核实本人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是否已经公示且相关信息真实有效,截屏并打印网上证书信息。 (二)申报。企业在职职工或委托所在企业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市本级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就业局将技能补贴发放到申请人在《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中提供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或个人银行卡。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社保大厦一楼失业保险窗口 |
咨询方式 |
1、 服务窗口咨询 2、 电话咨询:02887706585、87706279 3、 12333咨询热线 |
投诉监督 |
02887701485 |
线上办理渠道 |
无 |
附表 |
《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委托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汇总表》下载网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cdhrss.gov.cn/index.action |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