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2005〕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五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
为做好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深府〔2004〕102号),制定本方案。
—、基本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应按照“一次性转地、一次性付款、一年内完成”的要求,于2005 年内完成,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应纳入土地储备,实施统一储备、统一管理。
二、管理职责
(一)市国土管理部门对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委托移交给相关部门管理的土地实行监督管理。
(二)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基本农田由两区政府和农林渔业部门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实施具体管理。
(三)适当补偿范围内规划已确定功能的土地,由市国土管理部门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委托移交给相关部门管理:
1.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含森林公园)委托移交农林渔业部门;
2.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委托移交城管部门;
3.中小型水库、以供水为主的中小型水库的一级水源保护区、河道、湿地及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委托移交水务部门;
4.储备土地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
(四)适当补偿范围外规划已确定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供水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河道、湿地、海堤及农业用地、林业用地等,由城管、水务、农林渔业部门依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管理。
(五)市土地储备机构对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中的可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储备土地”)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年度储备土地管理计划;
2.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
3.建立和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管理制度;
4.对储备土地进行动态监测;
5.指导两区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储备土地管理工作。
两区土地储备机构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委托和指导,开展辖区内储备土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