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2〕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本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关闭破产企业的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做好我省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欠费核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企业关闭破产涉及到的企业欠费核销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养老保险基金的足额征缴与稳定大局,也关系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企业关闭破产时,必须按规定认真进行欠费清偿之后才能进行核销工作,坚决防止和杜绝乱开口子、盲目核销的情况发生。
二、核销的范围
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对未能完全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部分方可上报申请核销(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不得申请核销。
三、严格规范欠费核销程序
(一)凡企业关闭破产需核销欠费的要一事一报。
(二)县(市、区)属破产企业经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市、州属破产企业(含中央、省属破产企业)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