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经信发〔20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现行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2024-01-05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7月
各区(市)县(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公安局(分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环节安全风险,强化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管理,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7月2日


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依托“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智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监管平台”),建立“平台接单、统一配送、接装到位、安全检查”机制,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监管责任和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行为,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供应,减少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环节安全隐患,有效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配送行为,确保全市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体系。一级配送是指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直接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至用户。二级配送是指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先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配送至本单位设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配送点),再由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有路权的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至用户。

在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实施一级配送,由整合后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将瓶装液化石油气直接配送至用户;上述行政区域以外的区(市)县采取一级配送和二级配送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鼓励实施一级配送。

(二)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执行销售实名制。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合理收集用户信息,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充分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用户可通过“智慧监管平台”、手机应用程序、电话预约等方式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管理

1.一、二级配送人员经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一级配送人员须持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资格证照、押运员证;二级配送人员须持有与所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资格证。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与配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配送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3.制定《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管理规定》,强化配送人员日常管理。

(四)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管理

1.一级配送车辆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置灭火器材、配置卫星定位系统、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2.二级配送车辆使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或危险货物运输车。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二级配送的,按一级配送车辆要求执行。使用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实施配送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依法办理机动车号牌,统一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2)配送车辆使用开放式箱体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箱体围栏高度不低于气瓶高度的2/3,并为配送车辆配置灭火器、配置卫星定位系统。

(3)每辆配送车辆单次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含瓶)总重量不超过500公斤,只能装载本企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装载其他任何货物。

(五)引导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规范配送标识。提倡同一家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配送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标识,一级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统一颜色,二级配送车辆(使用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颜色、统一编号;引导不同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配送车辆在外观标识、颜色上进行明显区分,便于社会公众对液化石油气非法配送行为的监督举报。

三、任务分工及完成时间

(一)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一级配送所需配送车辆由市经信局按市场需求统计审核,并抄送市公安局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一级配送工作由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指导各区燃气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实施。(完成时间:2021年12月31日前)

(二)其他区(市)县一、二级配送所需车辆、配送点设置及配送人员、配送车辆的管理由各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区(市)县公安、交通运输、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合。二级配送供应站(配送点)布局选址,由相关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属地镇(街道)确定;供应站(配送点)由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确保供应站(配送点)安全条件达标后,方可实施配送。(完成时间:2021年12月31日前)

(三)由市经信局制定《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管理规定》,指导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实施,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间:2021年7月31日前)

(四)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成都市燃气协会和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成都市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管理规定》,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具体实施。(完成时间:2021年7月31日前)

(五)配送车辆、配送人员标识、编号规定等由市经信局指导成都市燃气协会制定发布。(完成时间:2021年7月31日前)

(六)一、二级配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由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接入“智慧监管平台”。二级配送的其他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由相关区(市)县燃气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接入“智慧监管平台”。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钢瓶数量、规格等信息由市市场监管局督促、指导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接入“智慧监管平台”。(完成时间:2021年12月31日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配送保障。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要根据业务需求和自身供应规模,建立专业化运输队伍,配置相应的配送人员,完善车辆运输保障体系,探索形成适合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的车辆运行及管理模式;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应急、消防救援、交通运输、燃气等部门对配送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要求,加强配送人员从业培训。

(二)优化行政服务。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以“放管服”改革为统揽,履职尽责,全面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切实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最后一公里”安全问题。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燃气经营单位应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形式,积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舆论宣传,切实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社会认知度和用户配合度,为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营造良好氛围。

(四)严查非法违法。市经信局及各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属地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及区(市)县承担交通运输执法职能职责的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企业、载货汽车、人员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配送的行为。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配送液化石油气的治安违法行为、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以及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非法充装钢瓶、过期钢瓶、非自有钢瓶以及非法充装二甲醚等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应急局负责牵头调查涉及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方案自2021年7月16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15日。





《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18 信息来源:燃气与成品油处
一、起草背景

为深刻吸取“2020·6·13”沈海高速温岭大溪段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及“2019·10·14”无锡小吃店因不当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气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2020年9月22日,市政府专题召开研究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监管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形成会议纪要,市政府安办(市应急局)负责牵头制定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方案,从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环节减少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配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应急局研究起草了《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实施方案》,对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进行了规范。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全文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任务分工及完成时间、保障措施,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阐述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共四个方面。一是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体系。主要明确阐述一、二级配送定义及适用区(市)县。二是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主要明确依托“智慧监管平台”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管理。三是规范配送人员管理。主要明确配送人员证照及人员管理规定的制定。四是规范配送车辆管理。主要明确一、二级配送车辆的相关要求。

第三部分是任务分工及完成时间,将工作任务细化成6项具体工作事项,明确了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

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照职责从强化配送保障、优化行政服务、加强舆论宣传、严查非法违法四个方面来保障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方案的实施。

三、方案解读

(一)关于一、二级配送的定义及适用情况。

一级配送适用于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气需求大、用气周期短、用户相对密集、道路通行条件良好,能够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从经营单位通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直接配送至用户的区(市)县。

二级配送适用于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气需求相对较小、用气周期长、用户分布较为分散、道路通行条件差,难以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直接配送至用户,需要设置部分供应站再由专业人员按用户需求及时配送至用户。二级配送地区因用户使用量小、道路通行能力有限,参照《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运输要求》(GB28644.1-2012)标准,可以将少量满足生活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视为普通货物,在不能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有路权的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来运输。另外,根据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其他省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经验,上述地区均使用有路权的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配送,因此,二级配送车辆使用有路权的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是较为现实的选择,企业也愿意接受。

(二)关于在五城区及高新区实施一级配送的规定

由于五城区及高新区用户大多为液化石油气使用大户,一次性需求量大,且道路通行条件良好,适合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直接配送;此外,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密集,土地资源紧张,供应站选址困难,增设供应站将带来较大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根据《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公路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以及第三款“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一百五十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摩托车限行区域道路上通行”的规定,上述区域同样不满足二级配送所需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的条件,因此,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实施一级配送完全符合城市交通运输安全需要和市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运输配送需求。

(三)关于其他区(市)县配送方式的规定

其他区(市)县具有用户分布相对分散、人口密集程度较小、供应站选址容易等特点,适合一、二级配送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增设或已设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对于用气需求量大、用气周期短的用户(比如火锅店等餐饮商户)实行通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至用户。对用户分散、用气周期长(一般1个半月至2月,甚至半年仅用1瓶气)及道路通行条件差的部分街道(镇)、村(社区)使用有路权的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从供应站配送至用户,因此,其他区(市)县实施一级、二级配送相结合的方式更符合现实市场需求。

(四)关于实名制销售的依据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建立健全用户档案”,符合《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者与用户双方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气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和配送业务查询系统”的规定。同时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可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防范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产品和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流入市场。另外,合理收集用户信息以及充分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描述,也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一千零三十四、一千零三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的规定。

(五)关于配送人员管理的依据

“一、二级配送人员应经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配送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标识,是为了便于监管部门和用户辨识合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行为,但根据在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的规定,则由行业协会指导实施。

“一级配送人员须持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资格证照、押运员证”,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使用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的配送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与配送人员签订劳动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