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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发〔2019〕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妇女在公共场所哺育母乳的权利,促进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是指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指示标识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第四条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卫生计生、城乡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和有关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