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2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2-12-31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3- 12- 29 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创新兴市”战略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的提名、评审和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设立一、二、三等成果。市科技创新成果每年按申报总量的一定比例确定评选数量,总数不超过80项,其中一等成果不超过10项,二等成果不超过20项。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旨在推选出在基础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等领域中涌现出的优秀科技创新成果: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成果;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效益、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确定,政府管理部门、高校院所和企业人员各占一定比例。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定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实行提名制度。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提名:

(一)区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功能区管委科学技术机构;

(二)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单位;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入选国家、省级以上人才工程的专家等为日照市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科技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家。

第十条  申报市科技创新成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名: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及日照市专利奖的同一项目或主要技术内容相同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市科技创新成果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个人)提交《日照市科技创新成果提名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

第十二条  提名单位(个人)应当对市科技创新成果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据实填写提名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提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提出拟评定为市科技创新成果的项目名单和成果等级。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结果进行审议,提出市科技创新成果建议认定项目名单。

第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拟评定为市科技创新成果的项目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进行处理,需要裁定的提请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以市政府的名义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创新成果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通报表扬,追回荣誉证书,3年内不得申报科技创新成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提名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创新成果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