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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发〔2003〕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原户籍为城市的居民户,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及经贸部门、工会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统计、物价、审计、人事、教育、卫生、公安、房管、公用事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申报、审批及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为民政部门、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积极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管理进程,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收入计算

  第六条 凡本市居民户,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户口不在本市、在外读书的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员:

  (一)配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

  (二)父母双亡依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就读的弟、妹;

  (五)经法定手续确立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现行违法行为的;

  (二)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移动电话等高档消费品的;

  (三)出资供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的;

  (四)饲养宠物的;

  (五)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

  (七)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两次拒不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劳动的;

  (八)家庭隐性收入、存款数额无法核定,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各种收入;

  (三)接受继承、赠与的收入,银行存款的本息收入,有价证券的分红或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四)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含退养、协保人员领取的生活费)和遗属抚恤(救济)费;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六)各种安置费(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费)等;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不稳定收入按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数计算。

  第九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抚恤(保健)金及护理费,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等;

  (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四)一次性慈善救助费和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公(工)负伤人员的护理费;

  (六)丧葬费;

  (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八)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及社会医疗保险金;

  (九)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有关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企业职工连续六个月以上不能领到或足额领到最低工资或生活费,由所在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经投资主体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当地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支付计算;

  (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及离岗退养、协保人员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金,经其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后,按实际支付计算;

  (三)经依法批准破产、关闭、撤销的企业职工的生活费,依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实际支付计算;

  (四)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生活费、养老金及其他收入按实际支付计算;

  (五)享受单位长病假工资的职工、试用期职工、实习期间的大中专学生的月收入,按单位实际支付计算;

  (六)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结余数额和家庭收入按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及家庭人口逐月计入每月收入;

  (七)因城建、危房改造、拆迁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在购买住房后的结余数额(扣除借款、贷款等)和家庭收入按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及家庭人口逐月计入每月收入;

  (八)因建设征地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及社会医疗保险金后的结余数额和家庭收入按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及家庭人口逐月计入每月收入;

  (九)在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按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计入收入月数内,因大病、灾害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济或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无稳定职业的人员有一定的劳动收入,但无法核实其收入数额的,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计算;

  (十一)家庭成员分立户口但共同生活的,确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合并计算;

  (十二)职工遗属和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等对象的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所得核计收入;

  (十三)居民户家庭成员中在农村没有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差额补给;

  (十四)在计算居民户家庭收入时,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当年土地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

  (十五)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协议、裁决的规定计算。没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高出部分除以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者被抚养人总数,计算得出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十六)计算家庭月收入时,以元为计算单位。

第三章 保障标准和保障资金

  第十一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江阴、宜兴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二)当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三)城市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五)其他社会保障标准。

  第十三条 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市级财政负担70%,区级财政负担30%(其中原锡山市所属乡镇的保障金按区划调整后的所在区负责筹集)。

  江阴、宜兴市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可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在每年11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年终根据实际支出编制决算。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使用管理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和聘用工作人员经费。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社会临时救济经费,主要用于特困家庭临时性救济和意外原因造成致贫家庭的一次性救济。

第四章 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