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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8〕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6月3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决定》 ( 粤府〔2021〕37号规定,实施期限2021年12月31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9日

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我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解决当前政务数据资源条块分割、标准不一、“信息孤岛”突出、开发利用水平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机构,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等相关工作。省级政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运营中心和第三方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 编目采集



第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省级政务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维护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更新。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汇总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和维护。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和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中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新建业务系统,要同步规划编制有关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审批条件。业务系统建成后应按照规定将系统数据资源纳入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资源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业务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协商等合法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信息。

政务部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政务数据资源的,应避免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不同部门提供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通过业务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政务数据资源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共享应用



第十五条 承担业务信息系统运营管理工作的政务部门,应当将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规定的数据报送到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下级单位使用上级单位统一建设业务系统的,无需另行报送;市、县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归集的数据汇聚到上一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归集和存储。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向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政务数据申请,由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省级节点分发至地市分节点,市、县级政务部门可直接通过本地市分节点申请获取政务数据资源。

政务数据资源归集、申请的具体办法,由省、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之间无偿共享政务数据资源。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共享要求,政务部门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不共享的依据。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明确应用的具体业务,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十七条 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对全省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形成集中统一管理的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数据项,必须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第十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统筹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需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否则应当无条件共享。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方应明确具体共享条件。

第十九条 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的,可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自行获取;使用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的,由政务数据使用部门提出共享申请,说明共享用途和申请数据项内容,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按照规定的共享条件进行审核;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审核通过的,开通相应共享权限,审核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政务数据资源的申请、审核、反馈、共享、应用等流程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 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交换。政务部门之间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当进行整合。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具体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另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政务部门数据使用方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数据和非授权使用、泄露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数据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提供部门须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应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 政务部门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及创新应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 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可以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服务管理平台提取的电子文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加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纳和认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